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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事:糾正冤假錯案不能止步於國家賠償
  ——法律人士呼籲健全國家賠償
  新華網合肥6月2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劉美子 周暢)近年來,全國各地糾正了一批冤假錯案,讓公眾看到了中國推進司法公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權的行動力和決心。然而,錯案改判之後,一些地方法院賠償委員會反映,國家賠償工作矛盾仍較為突出,國家賠償法中的追責追償制度仍難得以落實。
  標準低期望值高 國家賠償陷入尷尬
  7年,2000多個日夜,對於53歲的代克民來說,一場噩夢才剛剛結束。代克民是安徽亳州市蒙城縣前代莊村村民,2002年,他與同村另兩名村民被控共同製造前代莊村的一起滅門案,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後被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今年1月10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3人無罪。4月2日,代克民向亳州中院國家賠償委員會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代克民說,他在賠償書中要求法院賠償其誤工損失、身體傷害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18萬元,然而,國家賠償申請立案至今兩個月,仍無實質性進展。記者就此向亳州中院求證,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法院立案後曾約談代克民多次,但始終未能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
  “按照法律規定來計算的話,法院應該賠償給代克民等人100餘萬元,但當事人認為賠償數額太低。”該工作人員無奈地說,對於改判無罪後的賠償數額,法院必鬚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做出認定,而當事人在精神賠償方面的期望值過高,遠遠超出目前法律所規定的範疇。
  對此,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國家賠償法賠償門檻高、賠償範圍窄、適用程序不清,確實給賠償工作帶來不少困難。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副主任湯龍介紹,目前國家賠償法針對刑事冤假錯案的賠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這部分賠償法明確規定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意味著國家賠償的是直接損失,但對於“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國家並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精神損失賠償,賠償法對此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各省基本是依照民事賠償來執行,標準低、各省賠償水平不統一,給賠償工作帶來阻力。
  ?有令難行 追責追償陷入兩難
  2013年7月,被冤為殺人犯、入獄18年的王本餘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獲150萬元的國家賠償金。其律師藺其磊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對王本餘冤案製造者的追償時間、被追償者的姓名和職位信息。
  這一舉動讓冤假錯案的事後追責追償問題再次進入公眾視野。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追究責任,應當責令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然而現實中,對責任人的追責、追償往往難以落實。
  一些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追責機制難以實施,難點主要有三:首先,難以判定責任人。合議庭制度是我國基本的審判組織,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審判者和審判權相分離”的情況。遇到合議庭分歧較大、案情複雜等情況的案例時,則需要提交給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審判委員會通常由院長或副院長、主管庭長等組成。那麼,一旦發生冤假錯案,究竟應該追誰的責?其次,國家法律法規尚停留在宏觀原則層面,缺乏操作性。不少地方法院賠償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反映,國家賠償法僅提出要依法追責、追償,但是並沒有出台具體的法律法規或者指導性意見,明確規定懲處和賠償的標準、執行程序等。
  第三,將賠償義務機關指定為追償機關“不科學”,這可能會導致“自己追責自己”的悖論。賠償義務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追償往往沒有動力,一個原因是先期賠付的錢來自財政,不是自己出的;另一個原因是過錯方是“自己人”,常常護短。
  ?只賠償不追責任 司法腐敗恐難根除
  今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所作的法院工作報告中顯示,2013年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45件,決定賠償金額8735.2萬元。
  “其實,國家賠償法最大的核心就是如何讓受害人得到足額的補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認為,從國家賠償機制上看,由國家替個人承擔賠償是一種法律的進步,“一般公務人員作為國家的代理人,他們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是替國家踐行法律的行為,造成過錯也是公務人員群體,如果由個人承擔是不合理的,追償人的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要實行“終身負責制”。部分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來公開糾正的冤假錯案,都是國家財政進行了賠償,並未有公開信息顯示,相關辦案責任人被追償,甚至連承擔一部分賠償的都沒有。
  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謝炳光認為,司法人員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刑事賠償、行政賠償的追償制度不能落實到位,推行檢察官、法官案件終身負責制也只能是一紙空文。
  去年底謝炳光等十名律師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要求落實和完善國家賠償追償制度,建議增加對未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檢察、審判人員的追償條款。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則表示,司法改革中的“讓審判者負責制”亟待推進,審判人與審判權不能分離開來。因為如果辦案人員與判決分離,就很難對責任人追責。他呼籲,案件責任人的追責、追償應推行異地處罰,避免因人情關係造成 “二次不公正”。
(編輯:S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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